三次产业增加值指标的概念与核算

增加值是指某产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从事该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产业企业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总成果扣除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以工业增加值为例,假设某钢铁厂从矿业公司购进2万元铁矿石并支付了1万元的设备损耗和人工费用后将其加工成钢材,并以4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型材厂,后者把钢材制作成了价值10万元的防盗门。在整个环节中,矿业公司创造的工业增加值为2万元,钢铁厂创造的工业增加值为2万元,型材厂创造的工业增加值为6万元,该生产过程累计创造的10万元工业增加值全部反映在最终产品价值中。需要强调的是,增加值的统计对象为最终产品,比如上例中的防盗门,而铁矿石、粗钢等中间产品无需统计。此外,工业增加值统计的是一定时期内的所有生产成果而不论其是否被销售,因而存货也在计算之内。

由于产业之间本身存在的巨大差异,虽然看起来不同产业增加值的核算方式区别较大,但基本上都使用生产法和收入法,或者将两者结合起来。第一产业增加值以生产法为主,辅以收入法。其中,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增加值计算采用生产法,即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扣除中间消耗,但由于农林牧渔业服务业产值和中间消耗资料的可获得性较差,后者目前主要采用收入法或者增加值率法计算。

工业增加值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生产法,即工业总产出减去工业中间投入加上应交增值税;二是收入法,即从收入的角度出发,根据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得到的收入份额计算,具体构成项目有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例如:建筑业增加值=本年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中的劳动待业保险金、税金+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工程结算利润。

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核算按照行业分别进行,一般采用收入法,即首先计算增加值的四个构成项目——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和营业盈余,然后将四项构成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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